8《古兰经》云:「宗教无强迫。」(2:256)这句话意味着什么?

 

强迫违背了宗教的意义和目的,因为宗教的本质是号召被赋予自由意志的存在来确信与崇拜其「创造者」。意图与意志是决定一切行为(包括正式的崇拜)、态度、以及思想之不可或缺的根本,故人在宗教上须为其行为、态度和思想负责。若无这个根本,解释即无意义。根据伊斯兰,人在做每件事时皆须适当地举意,否则该行为在宗教上就是无效且不受认同的。宗教上的合法原则是:行为只受意图所左右,故强迫与宗教相抵触。[1]

伊斯兰不容许强迫穆斯林履行仪式和义务,也不允许强迫非穆斯林归信伊斯兰。伊斯兰准许非穆斯林在其统治下享有充份的宗教和崇拜自由。只要他们同意接受伊斯兰的统治,愿意支付“jizya”(人头税)和“kharaj”(土地税),政府便会保护其生命、财产及宗教权。[2]

信仰是伊斯兰生活的本质,故伊斯兰的生活方式是不受武力控制和支持的。如我们所知,信仰是关乎心灵与良知的,此二者都非武力所能掌控,因此也绝对不可能强迫;信仰只能发自内心。

自阿丹以降,宗教从未迫使任何人走向不信或偏离正道。然而,不信的力量却总是不遗余力地带领信仰者离开其宗教和信仰。信仰者不曾试图强迫一个不信者变成穆斯林,但不信者却总是试图带领信仰者朝不信走去。

有些人会怀疑:《古兰经》将战斗和「吉哈德」描述成义务,岂不有鼓吹强迫之嫌?

的确,战斗与身体上的「吉哈德」是真主的命令,因为当时的不信者为了铲除信仰者的宗教而对他们宣战。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下令战斗在当时开创并建立了承认宗教自由权的风气,并使之发扬光大。换言之,伊斯兰确实掌握且施行了「宗教无强迫」的原则。穆斯林底气十足地相信:只要这个原则成为主流思潮的一部分,人们将会认识伊斯兰真理,进而自愿走入伊斯兰。而这的确是历史上发生在伊斯兰所统治之领土上以及之外的更远地区的事实。

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此事。发动战争对抗不信的命令,也仅限于某个时空。一如文明的兴衰起落,类似或相同的情况总是不断重演。宽容与淡然处之总会被迫害所取代,于是为了重建宗教自由而进行的战斗便顺势而起。但是在其它时候,「你们有你们的报应,我也有我的报应」(古兰经109:6)这句经文所表达的态度是更适用的。

近年来的情况便是后者;实际上,在我们的决心、坚毅、忍耐、及虔诚耐心的讲道中,「吉哈德」也是无处不在的。我们藉此教导和解释。我们不强迫,因为那毫无益处可言。其它人的迷误与堕落并非我们的目标与焦点。我们绝不引诱、针对或冒犯他人。但我们试着在误导中保存我们自己的引导;我们在自己的生活中努力落实宗教。

如果《古兰经》的某道命令不适用于当前的情况,这不但不能说明它过时了,反而意味着命令必须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宗教才能被正确适切地施行。我们不知道这种时空何时会重现,只知道它肯定会重现。但是,奠立这道命令的原则必然是适用可行的:无论在哪个时空下,宗教迫害都令人深恶痛绝。而在伊斯兰的律法和历史上,这个原则更意味着非穆斯林在伊斯兰的政策下,不会被迫改信;所有人都是自由的,无论个人还是群体都能在生活中实践其信仰。

即使是经常对伊斯兰抱持敌意的非穆斯林和西方学者亦都承认━在穆斯林统治下的犹太人、基督徒、及其它非穆斯林,一般都比在非伊斯兰统治时期享有更大的经济繁荣、尊严、特权及更多的自由;就连与他们同信仰者对他们的统治也都比不上。在彻底的世俗主义严重削弱宗教信仰、仪式及凝聚力的重要性之前,这种情况在西方世界大抵未变。不宽容的政府只会变得冷漠无情,却不会往宽容的方向发展。

就某种意义而言,宗教宽容是伊斯兰所专有的一种社会政治特征,它是源自穆斯林对《古兰经》之「宗教无强迫」原则的理解与保证。

近年来,西方的宪政体制着重于为个人的宗教自由保留空间,而反对集体或社会的宗教自由。然而,伊斯兰政体却承认社会在宗教信仰和传统的实践与延续方面的价值与重要性。因此穆斯林会以”jizya”来保护非穆斯林的生命、财产、及其崇拜仪式和地点。此外,由于被当作一个特定群体,非穆斯林亦能拥有自己的学校和机构。穆斯林之所以能够展现如此成功的宗教多元主义,是因为其公正无私的核心权威、以及非煽动性的纪律。若无纪律,对宽容的共同响应便无法维持。例如,不论是否为穆斯林,皆不允许亵渎、嘲弄或毁谤彼此的信仰和仪式。

但此种纪律与相关的吓阻性规范并不算是强迫。伊斯兰同样会采用针对穆斯林的吓阻性规范来维持其社会秩序与舆论。以下比喻即可阐明此点。大部分国家的军队都采用征兵或募兵制,不论哪种制度的士兵皆须接受相同纪律(与制度)的管理。但伊斯兰并无所谓的「征召」,因为一个人只能藉由宣诵「作证词」(shahada)[3]归信伊斯兰,且这个宣称必须是出于自愿且诚心诚意才算有效。在那之后,所有穆斯林所须遵守的伊斯兰义务与责任便是一律同等的。

当然,伊斯兰的制度及其纪律并非只是注重表象或如同军法般严厉,但它必须存在。而违反者将因事态的严重性遭到这套纪律的制裁。很显然,伊斯兰规范是逐步养成的。由于其固有的自然性与弹性,尤其因为它是立基于神的法则而非人的,故能被人的心灵所内化与接受。

当一位中士号令军队「立正」时,士兵们只是表面上服从命令━他们是不得不服从。相反地,当带领穆斯林集体礼拜的阿訇说“AllahuAkbar”(真主至大)时,每个礼拜者均会向自己下达相同的命令━而这是内外一致的。他们的遵从是心悦诚服地自愿性做法。穆斯林群体的团结与凝聚力即在于一群个人为了分享相同的高贵行为而聚集在一起。尽管每个人的动作节拍会参差不齐━有人稍快,有人稍慢,但他们确是集合在一起共同完成这些动作的。他们和穿着制服的士兵在行伍里的整齐划一是不同的。

宗教上的违纪大都不严重,且由于一个穆斯林通常会忠告其它穆斯林行善止恶,故这些违纪在私底下即已得到纠正。在伊斯兰里,道人长短、渲染他人是非是一项大罪。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才是大部分穆斯林所恪守和抱持的立场。

然而,有些违纪行为却威胁到整个群体的精神。倘若这类威胁未受到制止,群体精神便会腐蚀,社会的常规与稳定性亦会动摇。而一旦私底下的规劝不再有效时,人们便会施行正式的公共准则(包括武力在内)。例如,伊斯兰禁止喝酒、赌博、通奸、诈骗、偷窃、以及其它有害身心的活动;认为那是必须惩罚的罪行。如果这些罪行竟能立足生根且逐渐蔓延,群体便无法履行伊斯兰的法律与道德精神。是故群体内部必须以集体行为来杜绝这类腐化。这些行为包括为教育社群正确美德所作的积极努力,此外也须以适度的惩戒来制裁那些蓄意且有系统地将恶行导入社群之中以破坏其秩序和伊斯兰特质的人。

以变节为例。在伊斯兰的统治下,变节和大部分国家与所有军事武力所认定的叛国一般,是一项滔天大罪。因为一个社群必须藉由恳求、礼拜、说服、及所有其它合法的方式来维系希望,避免犯下此种公然冒犯整个社会的大罪。故人们会要求犯下此罪的顽固之徒反省与忏悔。倘若他们拒绝悔罪,其唯一惩罚就是死。因为再也没有比死刑更小的刑罚足以表达社会对撕毁人与真主之间的契约的深恶痛绝了;一个人归信伊斯兰时所念的「作证词」是至关紧要的;颠覆了这句话,就等于侮辱造化和造化与「造物者」间之平衡关系。假若我们以为变节只是个人的事情,则就等于个人的良心已把宗教贬为玩物和文字游戏;亦即人的良心只是纯粹根据一时的兴致或情绪波动而运作:此时感受到欢愉或便利,彼刻却又觉得不悦或麻烦。

「宗教无强迫」,因为我们拥有自由意志,因为「正道与迷路确已分明了」(古兰经2:256)。真理在人类的良知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它急切地号召良知去确信其「造物者」和「支撑者」。在个人和群体生活中,「真理」(Truth)的绝对权威制定出具有弹性但却强固的规范。规范与宽容、以及仁慈地体谅与忍耐,均为对所有违法行为的妥善响应━然而这也只有在规范尚未瓦解前可行。伊斯兰的法纪也会有范界和义务,这一点和其他法律是一样的。但是以诚恳的虔敬之心恪守范界并履行义务者,将会在两世获得清明睿智和平静舒畅的心。这一点又和其他的法律不同。

[1] Bukhari, “Bad’u al-Wahy,” 1; Muslim, “Imara,” 155; Abu Dawud, “Talaq,” 11.

[2]传统上来说,与穆斯林并肩参战的非穆斯林,可以免徵“jizya”。

[3]这是穆斯林对信仰的宣言:「我作证,万物非主,唯有真主;我作证,穆罕默德是祂的使者。」只要念过这句话,一个人就是穆斯林和穆斯林社群中之一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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