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信仰的活力与稳固端赖礼拜和善行。忽略宗教义务的穆斯林最终只会夸夸其谈,说自己的先人曾经如何地虔诚有礼;信仰如果失去了礼拜与善行的滋养,终有一天会死亡。由此可知,每天的五番拜可以加强我们的信仰、刷新我们和真主的契约。只要我们有意识地提醒自己礼拜,便能得到真主的保证,进而增强我们完成所有义务的意志与能力。

伊斯兰中有指导日常生活的特定规范。例如,要求穆斯林通过待人接物和主命或圣行礼拜来博取真主的认可。商业交易也须按照神之「律法」━另一个强化信仰的元素来进行。藉此,穆斯林才能在特定的事务上服从真主之诫律,进而超越其对世俗的迷恋。例如,穆斯林商人必须对客户直言货物的瑕疵。尽管这么做或许会降低、甚至抵消原有的利润,但穆斯林商人将因顺服真主、未遂其私利而心满意足。当他们礼拜时,这份满足感会回到其身上增强其信仰与信诺。

此种顺服给予我们至臻神之「面前」的实质工具。「使者」叮咛我们要以此终点为志向。他曾提及一个故事:有三个人被一块大石头困在山洞中,他们承诺真主,倘若祂愿意让他们平安脱身,他们离开山洞后便会不断行善。我们的外貌无法与「使者」相似,但我们却能(且必须)在行为上与他相彷。这么做是我们承诺真主的方式;倘若祂保护我们免遭火狱的刑罚,我们将会行善。

避免犯罪也是伊斯兰所教导的美德。[1]无论是顺服真主还是避免罪恶、无论是礼拜念记还是建立「天启律法」与公义,追求美德都是构成伊斯兰的必备元素。此种组合是整体化的,每个部分之间不可分割。信仰、礼拜、对真主的念记、效仿「先知」的楷模、以及遵守神之「律法」都是构成”din”之整体不可或缺的元素。

真主创造人类作为祂在大地上的代理者。祂本身是「绝对」、「超越」(Transcendent)、以及独立于所有之外的,祂并不需要我们的崇拜。反之,是我们需要崇拜祂。我们因祂的意志而这么做,因我们无法只倚赖我们自己去做。如同《古兰经》所言,真主意欲我们过一种均衡的生活。祂开启了一条清楚笔直的道路,令我们不致误入迷途。倘若我们跟随此正道(《古兰经》),就能发展我们完整的个人和集体潜能,获致真正的人性。

我们需要宗教。诚然,假若我们了解我们的真正所需,就能明了、认清及培养我们追求永恒幸福的内在气性。我们将宣称我们真正的需要与渴望:「真主啊!请赐给我祢所认可的道路,让我们远离迷误。」

当最有智慧的哲学家都走入歧路时,最普通平凡的穆斯林却能过上中正的生活,因为他们跟随了先知穆罕默德的明确道路。的确,寻求真主之认可、以「先知」为表率的穆斯林,能过上最富有成果的生活;人类是真主所造化的、受真主问责的生命,而这个生活是和其内在本质相符的。

宗教并非某些人所制定出来操控他人或处理自然世界的工具。真主出于祂的「慈悯」启示宗教,因为我们需要它;倘若无它,我们就无法成为真正的人。也只有通过宗教经验试炼的人值得拥有永恒的幸福,且能在后世与众不同、享有殊荣。「使者」说:「当你以马匹头上的斑烂色彩来辨认你的骏马时,我也会在后世以你们在小净时所洁净之身体部位上的光芒,从人群中选出我的社群。」[2]

神之宗教的明确道路在根本上都是一样的,但它们的枝枒(如礼拜和服从方式)各有不同。真主会根据人们普遍的社会情况和能力将特定的礼拜方式加诸人们身上。

例如,信仰复活是每个宗教的核心,每位先知都曾宣讲此点。若非如此,宗教早已被简略成一套社会经济或心理的法则和规范系统,从而失去其扬善止恶的力量。倘若信仰不曾存在,就不会有人为了真主而诚恳地敬拜与牺牲。我们因为相信「谁曾经做过最细微的善事,那时祂会看见它。谁曾经做过最细微的坏事,祂也会看见它」(古兰经99:7-8)这句经文,故获致许多美德。当我们竭尽全力、严密地遵循祂的道路时,同时期待着不受任何障碍地见到祂的那一刻。

在此种永恒不变的原则之上,真主也通过废除过去的定制而在祂的「律法」中稍事改变。这并非意谓祂改变了祂的想法。反之,这代表祂的「慈悯」,因为这是祂对我们从婴儿阶段(先知阿丹时代)步入成熟阶段(先知穆罕默德时代)所做出的相应调整。[3]作为最后和最完美的神之宗教,伊斯兰将流传至「审判日」。因此,即使更早的「经典」和「律法」仍然保持其初始的纯洁,但却无法继续维持其合法性,因为它们的权威已因伊斯兰的到来而失效了。

总之,真正的宗教是集神之「启示」与神之「律法」之结合,我们从中得以知道今世和后世的福泽。我们的和平与幸福建立在宗教生活之上;唯有透过宗教,人们才能在我们存在之内在和外在面向中遵循「律法」。唯有宗教能令我们获得天堂、见到真主。姑不论此种成就有多么崇高,它确已是所有人为的文明所望尘莫及的。


[1] 伊斯兰对罪的定义是:真主所禁止的一切。众所皆知的如避免饮酒、吸毒、吃猪肉、从事非婚姻性行为、放高利贷等。

[2] Bukhari, “Wudu’,” 3; Muslim, “Taharah,” 34,35; Ibn Hanbal, Musnad, 2:334,362, 400, 523.

[3] Musannaf,1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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